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清新分部7号厂房起重设备采购项目(0809-25401GDG102001801)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清新分部7号厂房起重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网站广东华伦内控管理系统供应商在线服务(https://www.gdhualun.com.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4月0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809-25401GDG102001801
项目名称:清新分部7号厂房起重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1.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1.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 | 单位 | 最高限价 (人民币 元)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1 | 桥式起重机 | 电动单梁起重机 | 2 | 套 | 310,000.00 | 否 |
注:
1、详细要求请参阅《第二部分 采购需求》。
2、投标人须对本项目所有的内容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含安装、调试),并履行至所有设备质保期满之日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如供应商为分支机构,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或基本存款账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适用在上一年度或本财务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或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所属期限为投标截止日前12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或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2)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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